服務條款
Terms of Service
本服務條款的原文及正本以日語編寫。本翻譯僅供參考。如本翻譯與日語原文存在差異或解釋上的分歧,以日語原文為準。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載明了由ELT SCHOOL OF ENGLISH LIMITED(日本國內代理商株式会社ELTエデュケーション (ELT Education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營運並提供之線上英語會話服務的使用相關事項,包括會員應遵守之事項以及本公司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用本服務之人士,請務必在同意本條款之前詳閱全文。
第1條(適用)
- 本條款旨在規定本公司與會員(定義見第2條)之間就本服務(定義見第2條)使用之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於會員與本公司之間與本服務使用相關之一切關係。
- 本公司於本公司網站(定義見第2條)上隨時刊載之有關本服務的規則、各項規定等,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2條(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各具有以下所定之含義。
- 「外部服務」係指Skype、Zoom及其他第三方事業者所提供之本公司指定的服務,該等服務具有會員認證、於該外部網路內公開內容等功能,並用於實施本服務。
- 「外部事業者」係指外部服務之服務提供者。
- 「外部使用條款」係指規定會員與外部事業者之間權利關係之條款。
- 「智慧財產權」係指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提出註冊等申請之權利)。
- 「本公司網站」係指網域名稱為「eltschool.jp」、由本公司營運之網站(無論何種原因,本公司網站之網域或內容發生變更時,包括變更後之網站)。
- 「入會申請者」係指第3條所定義之「入會申請者」。
- 「會員資訊」係指第3條所定義之「會員資訊」。
- 「會員」係指依據第3條入會成為本服務使用者之個人。
- 「課程」係指依支付方式區分之類別,分為「月繳課程」與「一次付清課程」兩種。
- 「方案」係指各課程依授課次數所設之區分,例如「月繳課程」中每月進行2次授課之「月2次方案」、「一次付清課程」中於考試對策衝刺期集中進行授課之「考試對策衝刺方案」等。但方案內容不限於此。
-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作為代理商所營運、提供之線上英語會話服務。
- 「費用方案」係指本公司另行制定之方案費用體系。
- 「取消」係指取消課程預約。但不包括因退會而取消已排定之課程的情形。
- 「使用合約」係指第3條第4項所定義之「使用合約」。
第3條(入會)
- 希望使用本服務之人士(以下簡稱「入會申請者」),應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定之一定資訊(以下簡稱「會員資訊」),藉此向本公司申請入會使用本服務。
- 入會申請必須由使用本服務之個人本人提出,原則上不接受代理人之入會申請。但符合下項第4款之人士除外。此外,入會申請者在提出入會申請時,必須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準確且最新之會員資訊。
- 本公司對於依據第1項提出入會申請之人士,如該人士符合以下各款任一事由,得拒絕其入會。
- 本公司判斷有違反本條款之虞者
- 向本公司提供之會員資訊之全部或一部分有虛偽、誤記或遺漏者
- 曾因第10條第3項而被退會者
- 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協助宣告之人,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協助人之同意等者
- 為反社會勢力等(係指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自不再為暴力團體成員或暴力團體準成員之日起未滿5年之人、暴力團體關係企業、總會屋、以社會運動為名行不法之徒、特殊智能暴力集團及其他以暴力、威脅或詐欺手段追求經濟利益之團體或個人。以下同。),或本公司判斷其透過資金提供或其他方式協力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或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或關聯者
-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宜入會者
- 本公司依據前項及其他本公司之標準判斷入會申請者是否可入會,如本公司同意入會,則將該旨通知入會申請者。該通知送達後入會手續即告完成,依據本條款各項規定使用本服務之合約(以下簡稱「使用合約」)即於會員與本公司之間成立。
- 會員如會員資訊有所變更,應立即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該變更事項,並提交本公司要求之資料。
第4條(本服務之使用)
- 會員選擇方案後,自本公司確認第5條所定使用費用之首次支付之日起,即可開始使用本服務。
- 會員得依據本條款,按照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外部服務)使用本服務。
- 本公司得對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課程、諮詢、查詢內容)進行記錄、錄音及錄影,並得保存相關資料。
- 會員於完成第3條第4項所定之入會手續後8日內,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辦理退會手續,並向本公司表示退款意願者,本公司應將會員已支付之使用費用扣除退款手續費1,000日圓(含匯款手續費)後之金額退還予會員。但會員已受過授課者,本公司不退還每次授課之費用乘以已受課次數之金額。
第5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 會員應按照費用方案,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結算服務、帳戶扣款、銀行匯款)於本公司另行規定之付款期限前向本公司支付當月之使用費用。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支付所需之費用由會員負擔。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首次使用費用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支付1個月之授課費用。開始授課之首月授課次數未達1個月份時,差額部分將充抵翌月之使用費用,並調整翌月之支付金額。第3個月以後之使用費用支付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 會員變更費用方案等而產生費用方案差額時,本公司將以另行規定之方式進行調整,包括請求差額費用、退款或授予追加課程等。
- 會員選擇短期集中型方案時,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結算服務、帳戶扣款、銀行匯款)於本公司另行規定之付款期限前一次付清按費用方案計算之使用費用。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支付所需之費用由會員負擔。
第6條(授課)
-
授課按照會員所選擇之方案進行,由講師與會員之間以本公司規定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教材)實施。關於授課時程(授課日期、開始及結束時間等),會員應不論<附表>之方案內容,事先予以確定,並於每月15日前申報翌月以後之授課時程。
-
於授課開始時間,會員未回應該授課之授課講師(以下簡稱「授課講師」)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外部服務)所發出之聯繫,或20分鐘內未作出回應等可判斷會員未出席授課之情形,本公司得視會員缺席該授課並終止該授課。此種情形下,就已取消之授課,不予延長授課時間、退還費用或安排補課等。
-
授課開始時間會員遲到,或於授課開始時間時或授課開始後會員端發生連線不良等情形,致會員無法接受該授課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本公司就會員無法受課之時間,不予延長授課時間、退還費用或安排補課等。
-
會員欲取消已排定之授課時,應於該授課開始前24小時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取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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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於受課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變更方案或授課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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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講師變更時,本公司原則上應於該授課講師變更前1個月,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
會員未於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日前支付使用費用,且於該付款日起1週內未就本公司之催繳進行支付時,本公司得停止該會員之授課。
-
會員於該授課開始前24小時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辦理取消手續(不包括因本公司因素、講師因素或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國定假日等而取消之情形)時,得於下列規定之授課次數上限內,於該取消授課之預定日起30日內之日期接受補課。下列補課上限次數,經事先通知會員後,得予以變更。
當月已排定之授課次數(※不包含已補課之授課) 可補課之授課次數上限 1~3次 1次 4~7次 2次 8~11次 3次 12次以上 4次 -
會員因自身原因取消授課,因會員與本公司或講師之間無法協調日程,致自取消日起30日內無法按前項規定進行補課時,此後該已取消之授課不再安排補課,授課費用亦不予退還。
-
因講師或本公司之因素致授課取消時,本公司將退還該已取消授課之授課費用,或安排補課。退款金額依據合約方案之授課單價計算。補課應於該取消授課之預定日起60日內進行,此種情形之補課次數不計入本條第8項所定之上限次數。
-
因本公司或講師之因素致授課取消時,在支付使用費用時與退款時之間可能因匯率波動而產生匯率差損,該差額由會員負擔。
第7條(諮詢)
- 乙方得使用下列任一通訊方式使用本服務。但因講師之通訊環境等因素,可能無法使用其中某一通訊方式,乙方對此表示知悉。
- 線上諮詢係附隨於方案之服務,會員在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期間內享有接受1次諮詢之權利。會員得利用該所授予之權利或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購買權利,接受本公司指定之諮詢負責人(以下簡稱「諮詢師」)之線上諮詢。
- 會員得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進行預約,並接受前項之諮詢。會員應事先提示線上諮詢之諮詢內容,如提示之諮詢內容有變更,應於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前通知本公司。
- 會員欲取消線上諮詢時,應於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及時間前向本公司辦理取消手續。
- 本公司因不可避免之事由致無法實施諮詢時,得取消該諮詢。
- 於線上諮詢開始時間,會員未回應諮詢師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外部服務)所發出之聯繫,或會員未出席線上諮詢時,本公司得視會員缺席該線上諮詢並終止該諮詢。
- 會員所持有之接受線上諮詢之權利,於以下各款所列情形時失效,本公司不向會員進行退款等。
- 未依本條第4項所定手續辦理取消者
- 變更方案者
- 自諮詢權利授予日或購買日起經過90日(休會期間亦計入)者
- 退會者
- 電子郵件諮詢得隨時透過電子郵件免費接受。
- 諮詢師得閱覽進行諮詢所需之會員受課狀況、口說測驗成績、會員資訊等。
第8條(禁止行為)
-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以下各款任一行為。
- 未通知本公司而缺席授課及線上諮詢之行為
- 以多個會員身分入會之行為
- 由多名使用者共用一個會員資格之行為
- 探詢講師之僱用條件、客服中心地點、網路線路等本公司未公開之資訊之行為
- 致使講師或員工遭受經濟或精神上之損害、不利益之一切行為
- 對講師之一切招攬行為
- 將會員所錄音、錄影及記錄之授課、諮詢內容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
- 以競爭目的使用本服務,或有使用之虞之一切行為
- 將使用本服務時所取得之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
- 侵害本公司、其他會員、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包括直接或間接引起該等侵害之行為)
- 傳送猥褻資訊或對青少年有害之資訊之行為
- 傳送有關異性交往之資訊之行為
- 與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或會員所屬行業團體之內部規則之行為
- 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之行為
- 透過本服務傳送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一定資料量之資料之行為
- 經合理認定有妨害本公司營運本服務之虞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當之行為
- 本公司如合理判斷會員於本服務中之資訊傳送行為等或其他於本服務上之交流符合前項各款任一情形,或有符合之虞時,得不事先通知會員,逕採取第10條第3項之退會等或停止使用本服務之措施。本公司就依本項所採取之措施致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9條(休會)
- 會員因身體不適等事由,得依本條之規定,暫時停止課程之預約及受課(以下簡稱「休會」)。
- 會員於休會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聯繫本公司休會事宜,即可依<附表>之規定進行休會。該聯繫如逾前一個月15日,則自翌月起休會。依下項之規定未辦理恢復使用而經過下列休會期間者,將自動退會。
- 會員於休會期間如希望恢復使用本服務,應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辦理本服務之恢復使用手續。恢復使用本服務時,會員可能無法選擇休會前所使用之授課講師或授課日期時間。
- 休會期間超過<附表>方案所定之期間時,會員不得於恢復使用後繼續使用休會時可受課之課程次數。
- 休會期間開始時如有未消化之課程,會員應於休會期間開始前受完該等未消化之課程。除因本公司或講師之因素致無法消化課程外,該等未消化課程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會員因身體不適等不可避免之事由致難以受課時,本公司得退還該等未消化課程之費用。退款時之授課單價依會員所選擇之<附表>方案計算。
第10條(退會)
-
會員得依<附表>各方案所定之方式申請退會。手續完成後,與本公司之合約即告終止,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以下簡稱「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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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一次付清課程之會員,於受完所購買之全部課程後,如不希望繼續受課,則以該方案之最後一次授課結束為退會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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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符合以下各款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或催告,逕暫停該會員使用本服務或將其退會。
- 違反本條款之任一條項者
- 會員資訊經查明有虛偽事實者
- 以有損害本公司、其他會員、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虞之目的或方式使用或企圖使用本服務者
- 因違反外部使用條款或其他原因,致會員無法自外部事業者取得該服務之提供或連結者
- 以任何手段妨害本服務之營運者
- 停止支付或無力支付,或已申請開始破產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特別清算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者
- 就自行簽發或承兌之票據或支票遭退票處分,或受票據交換所之停止交易處分或其他類似處分者
- 遭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之申請者
- 遭稅捐滯納處分者
- 死亡,或受監護開始、輔助開始或協助開始之裁定者
- 自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日起30日內未支付第5條所定之使用費用,且對本公司之聯繫未作出回應者
- 符合第3條第3項各款之情形者
-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宜為會員者
-
符合前項各款任一事由時,會員就對本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債務。
-
本公司就依本條所採取之行為致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亦不退還任何使用費用。
-
(甲)【月繳課程】及【一次付清課程之資格對策衝刺方案】之會員
退會時如有未消化之課程,會員應於退會前受完該等未消化之課程。除因本公司或講師之因素致無法消化課程外,該等未消化課程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會員因身體不適等不可避免之事由致難以受課時,本公司得退還該等未消化課程之費用。退款時之授課單價依會員所簽約之<附表>方案計算。
(乙)【一次付清課程之預先購買方案】之會員
(1) 授課開始前之情形
自已付總額中扣除合約締結費用及履約所需費用(以下簡稱「解約手續費」)15,000日圓後退還。
(公式)清算金額=已付總額-解約手續費
(2) 授課開始後之情形
自已付總額中扣除已消化課程之授課費用、未消化課程之授課費用,以及50,000日圓或未消化課程授課費用之20%中較低之金額(以下簡稱「解約金」)後退還。授課費用依會員所簽約之<附表>方案計算。
(公式)清算金額=已付總額-已消化課程之授課費用-解約金
第11條(本服務之停止等)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會員,逕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使用。
-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運作者
-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國內外政治情勢等不可抗力致無法營運本服務者
- 外部服務發生故障、服務提供中斷或停止、與本服務之連結停止、規格變更等者
-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停止或中斷之必要者
- 本公司得基於合理判斷終止提供本服務。此種情形下,本公司應事先通知會員。
- 本公司就依本條所採取之措施致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2條(設備負擔等)
- 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電腦、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環境等之準備及維護,由會員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
- 會員應依其本服務之使用環境,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及資訊洩漏等安全措施。
- 本公司在營運上保存會員收發之訊息及其他資訊達一定期間者,不負有保存該等資訊之義務,本公司得隨時刪除該等資訊。本公司就因刪除該等資訊致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 會員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或使用本服務期間,將外部服務安裝於會員之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時,應充分注意避免會員所持有之資訊消失或遭竄改,或設備發生故障、損壞等,本公司就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3條(權利歸屬)
- 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於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授予授權之人,依本條款入會而取得之本服務使用許可,除本條款明確規定者外,並不意味著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授予授權之人就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之智慧財產權之讓與或使用許可。
- 會員於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中投稿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之文字、圖片、影片及其他資料,本公司得無償自由利用(包括複製、影印、修改、再授權予第三人及其他一切利用)。
第14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
-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學習效果不作任何保證。本公司對本服務不作任何保證,包括對特定目的之適合性、商業上之有用性、完整性、持續性等。
- 會員縱自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取得有關本服務、本公司網站、本服務之其他會員或其他事項之任何資訊,本公司亦不對會員作超出本條款所規定內容之任何保證。
- 本服務可能使用外部服務或本公司指定之教材,但不保證該等使用,即使於本服務中無法使用外部服務或指定教材,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本服務使用外部服務時,會員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遵守外部使用條款,即使會員與營運該外部服務之外部事業者之間發生糾紛等,本公司就該糾紛等不負任何責任。
- 會員應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調查其使用本服務是否違反適用於會員之法令、行業團體內部規則等,本公司不保證會員使用本服務符合適用於會員之法令、行業團體內部規則等。
- 與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相關,會員與其他會員、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間所生之交易、聯絡、糾紛等,應由會員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就該等事項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就因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之中斷、停止、終止、無法使用或變更,會員之訊息或資訊之刪除或消失,會員資訊之變更通知遲延或退會,外部服務之使用及使用本服務致資料消失或設備故障或損壞,以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致會員所受之損害,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 即使本公司網站提供連結至其他網站或其他網站提供連結至本公司網站,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就本公司網站以外之網站及自該等網站取得之資訊或使用,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因非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內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停電、駭客攻擊、電腦病毒入侵、地震、洪水、戰爭、疫病、貿易停止、罷工、暴動、物資及運輸設施無法確保、政府當局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國內外法令之制定或修廢)致無法履行使用合約上之義務時,於該狀態持續期間,不對會員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因消費者契約法之適用或其他原因,本公司需對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損害事由發生時點回溯過去6個月期間內會員實際支付之本服務使用費用總額為上限。但本服務之瑕疵等係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15條(使用者之賠償等責任)
- 會員因違反本條款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應對本公司賠償該損害。
- 會員與本服務相關而自其他會員、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投訴或與該等人士發生糾紛時,應立即將其內容通知本公司,並由會員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處理該投訴或糾紛,並依本公司之要求報告其經過及結果。
- 與會員使用本服務相關,本公司自其他會員、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因權利侵害或其他原因受有任何請求時,會員應賠償本公司因該請求而不得不向該第三人支付之金額。
第16條(個人資訊等之處理)
本公司對會員個人資訊(係指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個人資訊」)之處理,依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隱私權政策之規定辦理,會員同意本公司依該隱私權政策處理會員之個人資訊。
第17條(本條款等之變更)
- 本公司得自由變更本服務之內容。
- 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包括刊載於本公司網站之有關本服務的規則、各項規定等。本項以下同。)。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應於變更效力生效日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公告變更之內容及變更效力生效時間。於公告之效力生效時間以後會員使用本服務,或會員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間內未辦理退會手續者,視為會員同意本條款之變更。
第18條(聯繫/通知)
有關本服務之查詢及會員對本公司之其他聯繫或通知,以及本條款變更之通知及本公司對會員之其他聯繫或通知,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進行。此種情形下,因會員資訊、接收設定或其他會員之疏失致本公司之聯繫或通知未送達會員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9條(本條款之轉讓等)
- 會員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使用合約上之地位或基於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對第三人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之事業讓與第三人(不論事業讓與、公司分割或其他任何形式)時,得隨該讓與將使用合約上之地位、基於本條款之權利及義務以及會員資訊及其他客戶資訊讓與予該受讓人,會員就該讓與,於本項中預先表示同意。
第20條(完整合意)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與會員就本條款所含事項之完整合意,並優先於本公司與會員就本條款所含事項之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合意、聲明及理解。
第21條(可分離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項或其一部分,即使因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而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條款之其餘規定及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之規定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及會員應努力在使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項或部分合法化並賦予其執行力所必要之範圍內予以修改,以確保與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項或部分之宗旨以及法律上及經濟上同等之效果。
第22條(存續規定)
第4條第4項、第5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限於有未付款項之情形)、第7條第7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4項及第5項、第11條第3項、第12條至第16條,以及第18條至第23條之規定,於使用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23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日本法,就因本條款所生或與本條款相關之一切糾紛,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4條(協議解決)
本公司及會員就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或本條款之解釋產生疑義時,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互相協議並迅速解決。
<附表>
課程・方案概要
| 項目 | 月繳課程(月次數方案) | 資格對策衝刺方案 | 預先購買方案 |
|---|---|---|---|
| 支付方式 | 信用卡自動扣款或銀行匯款 | 一次銀行匯款 | 一次銀行匯款 |
| 費用形態 | 月2次/月4次/月8次/月12次/月16次以上 | 8次~19次 | 20次以上 |
| 授課單價 | 依方案而異 | 依合約而異 | 依合約而異 |
| 受課日時 | 固定星期及時段 | 入會時決定 | 固定星期及時段 |
| 授課期間 | 1個月以上 | 載於合約書面 | 載於合約書面 |
| 合約有效期限 | ― | 自首次授課日起2個月內可受課 | 自首次授課日起2年內可受課 |
休會相關規定
| 項目 | 月繳課程(月次數方案) | 資格對策衝刺方案 | 預先購買方案 |
|---|---|---|---|
| 休會手續 | 於休會希望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電子郵件或本公司網頁之聯繫表單)申請休會,即可辦理休會。 | 於休會希望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電子郵件或本公司網頁之聯繫表單)申請休會,即可辦理休會。 | 於休會希望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電子郵件或本公司網頁之聯繫表單)申請休會,即可辦理休會。 |
| 最長休會期間 | 自最後一次授課日起90日 ※但事先確定恢復使用日時為180日 | 自最後一次授課日起30日 | 自最後一次授課日起90日 ※但事先確定恢復使用日時為180日 |
| 折扣優惠活動 | ○ | × | × |
| 休會時未消化課程之處理 | 補課期限屆滿後,未消化課程之受課權利即消滅,已消滅課程所對應之授課費用不予退還。 | 補課期限屆滿後,未消化課程之受課權利即消滅,已消滅課程所對應之授課費用不予退還。 | 補課期限屆滿後,未消化課程之受課權利即消滅,已消滅課程所對應之授課費用不予退還。 |
| 再次休會之限制 | 恢復使用後之再次休會,限於自恢復使用後已受課8次以上者。 | ― | 恢復使用後之再次休會,限於自恢復使用後已受課8次以上者。 |
退會(中途解約)相關規定
| 項目 | 月繳課程(月次數方案) | 資格對策衝刺方案 | 預先購買方案 |
|---|---|---|---|
| 退會手續 | 於退會希望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電子郵件或本公司網頁之聯繫表單)申請退會,即可辦理退會。※退會申請逾15日者,於退會希望月份之翌月底完成退會。 | 於退會希望月份之前一個月15日之前,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電子郵件或本公司網頁之聯繫表單)申請退會,即可辦理退會。※退會申請逾15日者,於退會希望月份之翌月底完成退會。 | 欲退會時,即使已超過猶豫期間,亦可向本公司申請退會(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本公司網頁聯繫表單等方式均可)。 |
2020年4月1日 制定・施行
2020年10月26日 修訂
2020年11月11日 修訂
2021年5月20日 修訂
2022年8月21日 修訂